笑话哦
很搞笑的冷笑话哦 !

法官讲笑话逗笑被告(法官可以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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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于律师的笑话吗?

1、右手犯罪

这是一起盗窃案。

辩护律师说:“被告人只是把右手伸进窗户偷了几件东西而已。他的右手不等于他整个人,怎么能因为一只右手犯了罪而惩罚整个人呢?”

法官最后判决:“辩护意见有理,予以采纳。判决被告人的右手一年徒刑。被告人是否随右手一起入狱,由他自己决定。”

律师飞快地帮被告人把装在右臂上的木制假手卸下来交给法官,然后拉着只有一只手的被告人扬长而去。

评论:指数为一。这个笑话和律师以及法官关系不大。假如看律师顺着法官思路处理来看,没有多大娱乐性,只是突然出现一个假手,显得意外,最后结果是被告人扬长而去,显得意外。这个笑话唯一价值就是前后的离奇反差。另外在我们法律中,民事和行政案件中称作被告,在刑事案件中叫做被告人。至于美国是不是也这样,不太清楚,为方便大家理解,我把原文的“被告”修改为“被告人”。

2、忠告

有一个案子审到一半,被告固执已见,不肯让步。

法官宣布休庭十分钟,他对被告的律师说:“给你的当事人一点忠告。”

十分钟过去了,律师回到法庭,被告却不见了,法官问:“被告呢?”

律师说:“我给了他一句忠告:三十六计,走为上。他走了。”

评论:指数为四。这个笑话对案件性质没有交代清楚,假如是一个刑事案件,那就好笑一点,可以打分为八。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在此案件中一定会受到处罚,逃跑的确是最好的决定,特别是律师建议,突然有了好笑的成分。律师是不可能给出这样建议的,因为跑了被告人,那律师就进了监狱,正因为这样,这个笑话离奇的地方就是突然给了大家一个从来没有想过的事情,让大家突然大吃一惊。假如这个案件是民事案件,那被告逃跑,不但不显得聪明,相反显得愚蠢,法院可以缺席判决,而且可能面领蔑视法庭的处罚。律师给出这样的建议,这个笑话不是好笑,而是可笑。综合来看,给这个笑话定为四,指数在一和八之间。

3、请个律师

法官对被告说:“你真是太笨了,撒谎都不会,你编的故事谁也不会相信。”

被告问:“那怎么办?”

法官对被告说:“去请个律师教教你。”

评论:指数为九。这个笑话比较意外,一是法官教被告撒谎,在美国任何人在法庭做伪证,都会受到处罚,证人在做证之前要宣誓不做伪证;二是法官推荐律师,在法官看来律师是很专业的骗子。其实在美国,律师说谎是一项出色的业务技能之一,一个不会撒谎的律师不是好律师,但是因为撒谎被处罚的律师又是愚蠢的。律师就有这样的能力,撒谎但是又没有给别人把柄。因此,律师在美国被看作骗子的职业,这个职业流行谎言和欺骗。而且美国的司法制度也孕育这样奇怪的文化,他是美国以程序和证据为主的司法文化的必然结果,很多真实被程序和证据过滤了,最后法官认定的事实可能和实际情况千差万别。这个笑话,就是美国司法文化和美国公民个人生活之间存在差异的真实写照。

4、不会看错人

陪审席上坐着十二个陪审员。

其中一个陪审员悄悄对旁边的陪审员说:“我是第一次做陪审员。但是,我绝对不会看错人,那个装模作样的家伙,我一看就知道他是有罪的。”

“你说哪个?他不是被告,是辩护律师。”

评论:指数为九。这个笑话比较好笑。一般来说,大多数人认为律师是气宇先昂、西装笔挺、目光犀利,但实际很多律师目光猥琐、形象卑鄙,俗话说什么样的当事人就需要什么样的律师,各种各样的律师都有生存空间。这个笑话虽然揭示了部分律师糟糕的个人印象,不过真正好笑的还有陪审员的自作聪明。其实在美国,律师很多精力是花在陪审员的挑选上,现实生活中陪审员也不敢发表这样的意见,假如被律师发现会要求更换,而且律师还有不给任何理由更换一定数额陪审员的权利。陪审员私下也不允许互相接触和交流看法,否则被看作违法,每一个陪审员都是独立的代表一定的社会群体,不是他们个人。

5、程序问题

公诉人问证人;“你刚才说案发那天你去拜访了被告,那么他说了什么?”

“反对!”辩护律师说:“提问不符合程序!”

接着,公诉人和律师就这句提问是否符合程序的问题辩论了足足一个小时,最后法官裁决:反对无效,证人必须回答这个提问。

证人答:“没说什么,当时他不在家。”

评论:指数为八。这个笑话可笑之处是律师和公诉人对抗一个小时,最后发现是没有价值的。这个笑话反映了美国在刑事案件中律师和公诉人的对抗,互相是平等的,双方之间都是依据证据和程序来实现自己的诉讼目标。在美国根据程序禁止提问或者特定的提问,是很普遍的诉讼现象。

6、分期付款

律师对当事人说:“你的案子律师费总共八万元,先付两万,以后每月一万,六个月付清。”

当事人说:“这好像是分期付款买汽车。”

律师说:“没错,我是在分期付款买汽车。”

评论:指数为一。没有发现任何可笑的素材。美国律师的收费形式更市场化,和其他商业没有多大的区别。假如改一下娱乐指数可以提高到七,比如:

当事人对律师说:“我的案子律师费总共八万元,先付两万,以后每月一万,六个月付清。”

律师说:“你以为是在分期付款买汽车啊?”

当事人说:“没错,你在我这里分期付款买汽车。正好互相抵消”

7、二十四头猪

十二名陪审员端坐在陪审席上,审理一桩索赔案。原告是一个农民,他损失了二十四头猪。

原告律师声情并茂地对陪审团说:“我的当事人损失了二十四头猪!女士们先生们,是二十四头猪!是在坐的陪审员的两倍!”

评论:指数为二。实践中这样羞辱陪审团会受到处罚,或者丧失陪审团的支持。假如看这个律师拍马屁不成相反得罪人,可以给个同情分。

8、梦游症

A先生 和A太太是某大律师的忠实崇拜者,经常去法院旁听大律师的精彩辩论。一日,A太太在路上邂逅大律师,便恭维道:“您昨天那三小时的辩论真是精彩极了!”

大律师有点不高兴地说:“可是您的丈夫在我讲到最关键的时候却走了出去。”

A太太抱歉地说:“真不好意思,他有梦游症。”

评论:指数为一。这个笑话和律师没有多大关系,而且没有特别的娱乐素材。

9、自动退出

一位法官刚判完一件离婚案下班回家,看见自己的妻子与一位律师亲热地谈情说爱,一时怒不可遏,冲上去要和律师决斗。

律师说:“你我都不想死,要不这样好了,我们双方都朝天花板开枪,然后同时倒地装死,看你妻子跑向哪个,另一个就得自动退出。”

法官一想,也好,就同意了律师的建议。

枪声响后,只听见法官的妻子跑向衣柜,说:“亲爱的,快出来吧,他们两个都死了。”

评论:指数为十。这个笑话虽然和律师以及法官没有多大关系,但是情节生动,人物形象,故事起伏。而且这样的笑话比较适合在各种场所讲,没有明确的嘲讽针对性。

10、糊涂案

某人问律师:“你办过的最使人糊涂的是什么案子?”

律师说:“白兰地疑案。才办一半,就稀里糊涂了。”

评论:指数为十。这个笑话揭示了美国一个出色折磨当事人的秘密,让大家对律师的看法突然一转。换中国话来说,就是把简单问题复杂化,但是这个故事还好笑在律师自己都被自己整的稀里糊涂了。这两个素材构成了这个笑话。

11、真钱

一位著名的大律师为一位当事人代理一个小案子,索赔三千元。大律师大获全胜。

案子结束后,大律师找到当事人,给了他一张一百元的钞票:“扣除律师费、诉讼费、车马费、劳务费、打字费用、其他费用,这是归你的赔偿金。”

当事人接过钞票,翻来覆去地看,叹了口气:“太骗人了。”

大律师说:“骗人?这可是真钱。”

评论:指数为八。当事人赢了官司输了钱是很多案件的必然结局,也不光是律师的原因。这个才索赔三千元,自然是连律师费都不够,这样的案件的结局已经是必然的。但是这个笑话好笑在大律师说:“骗人?这可是真钱。”

12、说谎

某律师在看守所开导当事人——一个十六岁的少年诈骗犯:“你这么小年纪就说谎话,搞诈骗,实在不应该,要知道我在你这个年纪是从来不说谎的。”

少年犯:“那么您是从什么时候开始说谎的?”

律师:“在我当律师以后”。

评论:指数为八。

13、吃面条

某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刑事案件,辩护人提出起诉书所指控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要求法庭宣告被告人无罪。公诉人则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双方为此争执不休。

辩护人强调其主张成立,并宣称其出这样的结论是经过充分调查的,公诉人则说,我们认为被告人有罪也是有充分依据的,并且强调说:“我们公诉人也不是吃干饭的。”

辩护人当即表示抗议:“审判长,我认为办案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至于公诉人是吃干饭还是吃稀饭与本案无关。”

法官见双方争执不下,为了缓解气氛,就说:“关于吃干饭还是吃稀饭的问题,现在不要讨论,中午我请大家吃面条。”

评论:指数为一。这个笑话土不土洋不洋的。在中国,喜欢在吃干饭还是吃稀饭上耍嘴皮,在美国不会。放在律师笑话中,不但不好笑,还显得荒唐。

14、两把椅子

大律师达罗为人和气谦逊,他最讨厌那种虚伪做作的人。

一次,一位傲气十足的青年来拜访他,达罗立即拿了肥椅子让座,可青年人全然不予理会,并傲慢地说:“达 罗先生,我是布兰德议员之子……”

“那样的话,”达罗笑着说,“请坐两把椅子。”

评论:指数为十。情景生动,人物惟妙惟肖,纨绔子弟的无知和大律师的机智幽默跃然纸上。

15、自己的头

法庭上,律师甲夸夸其谈,他看到对方律师频频摇头表示异议,便说:“我想提请对方律师注意,我只是在发表自己的意见。”

对方律师答道:“我也想请对方律师注意,我只是在摇自己的头。”

评论:指数为一。只是耍嘴皮,没有多大价值,不过也揭示一个道理,律师在特定场合的一言一行都特别重要,律师是被别人观察和评价的对象。

16、正义取胜

一个律师刚刚打赢了一场重大官司,便立刻给他的委托人打电报:“正义已经取胜。”

委托人立即十分火急地回电:“立即上诉!”

评论:指数为十。言语精简,但是比较笑人。不过揭示了律师服务的一个基本要求,要及时向客户书面汇报工作进展情况,这个服务意识在国内比较淡漠。

17、权宜之计

一个声称自己最有办法的律师,接到了他受理的一名死刑犯人在电刑椅旁打来的电话:“在一个小时之前,你告诉我说无论如何一定有办法的,律师,现在我应该怎么办?”

律师不加思索地答道:“先别坐下去!”

评论:指数为三。这个律师很愚蠢,建议很愚蠢。

18、律师出庭

两个冤家路窄的人在大吵大闹。

一个说:“我要到法院去告你!”

另一个说:“奉陪!”

“我要把你告到最高法院!”

“奉陪!”

“我到地狱都要告你!”

“这个......到时我会请律师出庭的!”

评论:指数为九。比较机智幽默,不过和律师关系不大。

19、终于明白

在律师竭尽全力的辩护下,被告人终于被宣布无罪释放。

在法院门口,律师问被告人:“你已经获得释放,我们即将分手了。现在请你最后向我说实话,你是否真的犯了罪?”

被告人回答:“律师先生,当我在法庭上听到你为我作精彩的辩护时,我刚刚明白,我原来是清白的。”

评论:指数为十。非常意外,连律师自己都不清楚,而被告人回答:“律 师先生,当我在法庭上听到你为我作精彩的辩护时,我刚刚明白,我原来是清白的。”十分精彩!

20、咨询收费

一个肉店老板在路上碰见了他想去找的律师。他问道:“如果一只狗偷吃了别人的东西,那么这只狗的主人是不是要替自己的狗赔钱?”

律师回答:“那是当然的了。”

肉店老板:“你讲话算数吗?”

“当然!我是专门从事诉讼的律师,我讲话是有法律依据的。”

“那么,请你付给我十块钱吧,因为你的狗偷吃了我的一块肉。”

律师笑道:“好,我同意。但是,你要知道,我是律师,凡是向我咨询每次收费二十块钱,所以你必须先付给我二十块钱,扣除我赔偿你的十块钱之后,你还应付给我十块钱。”

评论:指数为十。律师突然提出咨询收费,让肉店老板怕律师狡辩,耍了小聪明,没有想到偷鸡不成反失一把米,显得十分滑稽,其中肉店老板的滑稽经历堪称经典落差。

21、休想付款

一个律师的妻子得了急病,在诊治前爱钱如命的医生对律师说:“你能保证在我看完贵夫人病后一定付给我出诊费吗?”

律师立即从身上掏出一张支票,说:“这里是500元,无论你救活她,还是医死她,我都如数付给你。”

医生这才放心地检查了病人的情况。可是,虽然他全力抢救,病人还是死了。之后医生提出要律师给他付出诊费用。

律师问他:“我妻子是你医死的吗?”

“当然不是,我的诊断和用药都是正确无误的。”医生忙说。

“那么,你把她救活了吗?”

“很遗憾,但我尽了一切努力。”

“这么说,你既没有医死她,也没有救活她,是这样吧?”

“是的,先生。”医生答道。

“看来我用不着给你付出诊费了。”

评论:指数为一。娱乐素材缺乏。

22、没想到

年轻律师第一次在上诉法庭为他的当事人申辩。他列举法律的基本原则,冗长地阐述他的见解。

法官打断他的话,建议他直接说明上诉的理由,并附加一句道:“你知道,我们并不是白痴。”

“很抱歉,大人,”律师回答说:“我刚才没有想到这一点。”

评论:指数为一。这个律师就等着被法官吊销律师本,然后罚款和判处监禁。

23、好奇心

法庭准备正式开庭审判杀人犯吉米,可是他的律师因故没有来。

法官:“吉米,你的律师没有来,你要等他吗?”

吉米:“是的!法官先生。”

法官:“你是在作案现场被抓住的!对罪行也供认不讳,你等他有什么用,他还能说什么呢?”

吉米:“我也很奇怪,所以特别想听听他到底会说点什么。”

评论:指数为十。是呀,想象的空间实在大。律师能怎么说呢?我们也想知道,不光是吉米想知道。

24、得来不易

被告人向他的辩护律师许诺说:“如果你有本事使我可以只蹲半年监狱,那么你将得到额外的一千块钱酬金。”

被告人如愿以偿。

律师一边收钱一边说:“这可真是棘手的活,本来法官们想判无罪释放。”

评论:指数为十。有这样的事情?!

25、现金交易

“律师先生,我想请您为我辩护。”

“人家为什么控告您?”

“说我伪造支票。”

“我可以为您辩护,但报酬您必须付我真现金。”

评论:指数为二。娱乐素材一般。

26、同行

一位名律师正在口授打字员给另一律师写封信。

“信的开头怎样写?”打字员问,“是尊敬的先生吗?照惯例?”

“尊敬的?他是一个十足的滑头和骗子,不过,不能这样称呼。要么,就称作亲爱的同行吧!”

评论:指数为十。滑稽好笑,本来很气愤的说“十足的滑头和骗子”,突然一个暧昧的“亲爱的同行”,前后情感的落差让人感觉十分可笑。至于是不是同行,倒不是这个笑话的素材。

27、酩酊大醉

逮捕被告的警员作证称,他索阅驾驶执照时,被告在车上的手套箱里找了很久很久。

被控酒醉开车者的律师问的问题很中肯。“当时车里是不是很暗,手套箱里是不是塞了许多东西?”律师问。

“是的。”

“他摸索了大约多久?”

“可能有五分钟。”警员道。

“好,”律师道,“你是否认为在又黑又乱的手套箱里找一小张纸片而花费了五分钟时间非常奇怪?”

“是的,”警员答,“当时他在我的警车上。”

求一笑话!!!

2月14日那天,一位朋友给一位女士讲了个笑话,女士听后捧腹不止,只得去医院.给他看病的医生询问怎么会这样,女士说:我听了一个笑话以后才这样的.医生很好奇,让女士也讲给他听,女士就将这个笑话告诉医生,听后,医生因狂笑不止而死了.他的情人起诉这位女士,认为是她害死医生.

女士为此被告上法庭,由于案件的需要,法官要求女士将笑话讲一遍.女士是学法律的,她认为需要与在场的每一位人签一份免责合同,就是说如果有任何意外,都将与她无关.签了合同后,女士很保险的说了这个笑话.只见在场的旁听者,有的笑的倒在地上,有的笑的眼泪直流,有的直喊腹痛,只有法官,紧闭双眼,安然处之."到底是法官,镇静自若,这不是一般人能比的."后来,才知道,原来法官已经死了,据说,那天在场的人都死了. 除了总统,这位女士成了全国最受注目的人.大家都在揣测,到底是什么笑话会让人笑死.

有一个晚上,女士被绑架了,竟然是总统,他威严的威逼女士,将笑话录下来,以作为武器来面对强敌.女士最终还是照做.当看见总统掠过狡邪一笑的面容,心里一凉.

结果,几天后,总统宣布,他用这个笑话笑死了敌军500人,取得全胜战果.经有关人士透露,他国也掌握了这个笑话,据说是讲笑话的那个朋友投靠了该国.

又到了2月14日,举国上下,因为这个笑话造成了一片灾难,不得不有人出来干涉,最后决定将2月14日定为愚人节,面对愚人的笑话,人们也就不当真了.

其实,这个笑话很简单,只有一句话,那个朋友说:他相信爱情!

顿时,我的眼眶湿润了……

法官讲笑话逗笑被告(法官可以笑吗)插图

老师让我们才艺展示,1到2分钟,我讲笑话,求一个300~500字的笑话

1、朋友买了条老粗的假金项链,天天戴着上班。

有一次夜班回来,路过一偏僻的地方,忽然看到两小伙骑着摩托奔他而来!

看出他们想抢项链,朋友连忙摘了扔进旁边草丛。

俩劫匪毫不犹豫,跳下摩托就冲去找,然后朋友就镇定的跨上摩托骑走了。

劫匪傻了,一个问:“哥,咋整?”

另一个狠了狠心说:“TMD,报警!”

2、小偷把发夹往锁孔里一捅,顺时针旋转180度,随着轻微的吧嗒声,门锁开了。这已经是小偷本月的第五次光顾别人的房间了,感觉一次比一次容易,小偷不由慨叹:那造锁的王八蛋害人不浅啊,长期以往,偷窃水平怎么可能会有提高?小偷眉头紧皱,忧心忡忡

3、法官对罪犯神色俱烈地说:“一切的罪过源自酒精,你会变得这般地步,也是酒精造成的!”

“谢谢法官的教诲......”罪犯高兴的答道:“别人都说我是坏人,只有您看穿谁才是真正的凶手!”

4、法官问:“被告,当原告下河游泳的时候,你为什么乘机偷走了他的衣服?”

“法官大人,那个地方是禁止游泳的啊。”

求一份法律搞笑短剧

这个有多的嘛,经典的《威尼斯商人》就是一部。

一下是百度来的一些短剧剧本。

一、短剧:讨债

民工工棚(山村小庙旁)

民工甲:(河南口音)“孟叔,您怎么扎着脑袋不吭声儿啦?俺这大侄子说句不中听的话儿,您要是再要不上城关乡拖欠俺们的工钱,俺们就拽上您去市政府上访告状去,要么到法院打官司去。”

民工乙:“打官司?现在咱们连锅也快揭不开了,连窝头儿也快啃不上了,连回家的路费也没有哇!哪儿有钱打官司哩?”

民工丙:“(抹眼泪)早知道这样儿,打死俺也不出来干这修路的营生啦!原本,俺还指望着出来挣些辛苦钱儿,拿回去给俺那瘫在炕上的老爹治病哩!可没想到现在连老家都回不去了,这可真是坑死俺啦!孟叔,您是俺们的长辈,俺们信靠您才跟您出来干活儿啦!俺们没早没晚儿地干了一年了,可一分工钱也没拿到手哇!俺要是回了村儿,俺爹知道了还比气死哇?”

老孟:“唉!俺也实在是没法子哇!你们这些大侄子大外甥儿都见了,俺这两个月见天儿往乡里跑,可乡里那些头头儿,要么不见面儿,让门卫把俺轰出去了;要不就指着俺的鼻子骂俺,说俺影响他们工作啦,俺犯了那什么妨碍公务罪啦!!唉!俺活了大半辈子了,还没受过这么大的委屈,还没这么窝过脸儿哩!俺啊!都不想活啦!俺为了揽上这两个村修路的工程,跑前跑后整整儿忙活了大半年哇!好处费扔进去多少,俺就不说了,光是请客喝酒,就花了万把多块哇!俺,还贴上自己的血汗钱,给这两个村子垫付了前期工程款五万哩!唉!俺现在就象是坐在了火炉子上了,浑身烧得难受哇!”

民工甲:“那,咱们就去法院告他们去......”

老孟:“傻小子,他们是谁哇?他们是乡长,是书记,是头头脑脑儿的。咱们告谁哩?咱们这些民工敢告乡政府哇?啊?人家也是正二八经的一级政府哇!命苦不怨政府啊!”

民工乙:“告?哼!没听戏里唱的——老爷的衙门大开,没钱的哭着出来。”

民工甲:‘你那是老黄历了,现在都什么时候儿了?现在是个讲法制的年代。俺在家时常看报纸,上面常登些案例,其中就有‘民告官’的内容。不瞒你们说,俺上个月就给市法律援助中心去了信了,那咱们的遭遇详详细细地写上了,也不知道人家管不管咱们这档子事儿?”

老孟:“你呀!做梦去吧!人家当律师的,现在都能挣大钱,名律师就是花上大价钱也不一定请得动呢!唉!还是想别的辙吧!实在不行,俺就真他妈的不活啦!俺就从城关乡乡政府的大楼上跳下去。”

民工丙:“孟叔,您可甭做那傻事儿哇!您跳也是白跳,您摔成肉泥了,人家就更不理您啦!”

民工丙:“妈的!俺要是领不上工钱,俺爹的病就治不成了。妈得,他们那些当官儿的心就那么黑那么狠啊?俺,刚才到屋子外边儿的小树林子里都武装好啦!俺把咱们用剩的开山的炸药和雷管儿都绑到身沙丘能够了,今天就去会会他们。”(撩开衣服,露出里面捆绑的炸药包和雷管)俺豁出去了,俺得去和他们讨个说法儿,实在不行,俺就和他们一起飞上天去了。”

老孟(落泪):“大侄子,你年轻轻儿的好好儿活着吧!要是,俺去,谁让俺把你们拉进了火坑啦?俺就是回了村,也没脸见人啦!俺已经活了五十大几了,这命不值钱啦!你把炸药和雷管儿都卸下来,俺带上去招呼那些狗东西!”

老孟过去卸民工丙身上的炸药包和雷管装置,民工丙不让卸,几个民工过去拉扯,几人呜呜地哭上了。

孙律师入:“这是河南包工队儿的工棚吧?你们这是干什么呢?你们可不能胡来啊!请问谁姓田啊?”

民工甲:“俺姓田,你是......?”

孙律师:“我是石山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律师,我姓孙。”

老孟:“哎呀!俺们刚才还正说法律援助中心的事儿呢!孙律师快坐吧!小田,赶紧倒杯茶。”

民工甲:“哪儿有茶叶呢?”

老孟:“那就给孙律师倒杯开水。”

民工乙:“哪儿有开水呢?咱们连做饭的煤面儿都没了。”

孙律师:“快甭忙活了,咱们还是说事儿吧!你们给法律援助中心的信,我已经详细地看过了,我认为我有必要过来一趟,我也认为我能帮你们打赢这场官司。

在国务院的关注和敦促下,司法部和建设部出台的相关文件第二十六条规定—— 用人单位拖欠民工工程劳务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逾期不付,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向民工加付赔偿金:

国家,关于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已经责成有关单位提供了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文件和通知也早就下发了。可象城关乡这样的乡政府,却无视有关规定,一味地拖欠你们民工的工钱,这就会受到法律的制约的。

我们法律援助中心知道并关注你们这件事后,你们也就能通过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形式,运用法律手段来及时解决乡里拖欠你们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实际问题了。你们这个小田很有脑筋,他很关心国家大事啊!你们的事,事实上不仅仅是一个能不能解决民工工资的问题,也是一个事关建筑市场能不能健康发展,能不能真正体现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得以保障,能不能稳定社会安定的大是大非的大问题啊!上级要求法律服务机构及人员,为了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要积极地热心地为民工们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所以我才心急火燎地赶过来了,我这个律师也得尽职尽责啊!

作为律师,我还要对你们宣传《建筑法》、《劳动法》、《合同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啊!也使你们增强守法意识,自觉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真正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维权意识啊!

同时,也要对你们进行《法律援助条例》的宣传,使你们了解法律援助的对象、条件、范围和申请程序,这也能提高你们运用法律手段进行维权的意识和能力啊!现在提倡打造和谐社会,你们应该增强法律意识啊!”

民工们鼓掌。

乡长进来:“哎呀!我来晚了吧?各位农民兄弟啊,你们受委屈啦!等工钱也等急了吧?我这次来,和乡里领导班子成员们一块儿过来,就是过来进行现场办公,马上结算你们的工程款和工程施工劳务费的,而且是一次性结清。(民工们欢呼,鼓掌)”我呀,也代表我们乡政府,向你们这些农民兄弟表示深深地歉意......”(民工们再次鼓掌)。

——剧终——

二、优秀民事诉讼模拟法庭剧本

时间:2006年6月12日

地点:哈尔滨工程大学模拟法院民事审判庭

人物:

主审法官:周薇

审判员:杨平 张紫琦

书记员:

原告:刘雪娟,女,25岁,江苏省南京电视大学教师,住南京市玄武区旭日园。

原告代理人:

被告:浙江省杭州市乐金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戴震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苏省南京市苏宁环球购物中心,住所地:南京市湖南路。

法定代表人:刘晓勇,该中心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姚海,男,宁安市豪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

案情梗概:原告刘雪娟因与被告浙江省杭州市乐金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金公司)、江苏省南京市苏宁环球购物中心(以下简称苏宁中心)发生消费者权益纠纷,向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法庭准备阶段)

书记员:

(一)查点当事人及其诉讼参加人到庭情况并请入席

(二)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到庭所有人员应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一律关闭通讯工具,遵守法庭秩序,不准吸烟。

2、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得喧哗、鼓掌、插话,不得进入审判区,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提出。

3、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是原告的作撤诉处理;是被告的则依法缺席判决。

4、审判人员或法警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纪律,妨碍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请主审法官入席

(四)报告审判员,当事人均已到庭,请开庭

主审法官: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原告,你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有无代理人?

原告:我叫刘雪娟,女,25岁,江苏省南京电视大学学生,住南京市玄武区旭日园。

原告代理人:

主审法官:被告,你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可有代理人?

被告1:我叫戴震华,该公司董事长。浙江省杭州市乐金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本市豪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姚海作一般代理人。

被告代理人:

被告2:我叫刘晓勇,该中心负责人。江苏省南京市苏宁环球购物中心,住所地:南京市湖南路。

主审法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宁安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今天在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秦亮与被告张军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一案。本案由本院审判员司马燕独任审判,本院书记员郭风担任记录。有关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本院已书面告知,不再重复。下面本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交待回避权。审判人员有以下三种情况,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有权口头或书面申请他们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现在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不申请。

被告:不申请。

(二、法庭调查阶段)

主审法官:下面进行法庭事实调查,先由原告陈述事实。

原告:2004年1月26日,上诉人刘雪娟在被上诉人苏宁中心处购买了由被上诉人乐金公司生产的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中复性肌肤适用)一瓶,净含量130毫升,价格170元。该化妆品外包装盒底部标注“限用日期:记载于底部或侧面”,内置玻璃容器底部标注:“限用合格2007.11.21.”。我购买该化妆品后即开瓶使用。原告在被告苏宁中心处购买了由被告乐金公司生产的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该化妆品外包装上,没有标注开瓶后的使用期限以及正确的使用方法。原告买到这样的化妆品,难以正确使用。乐金公司不在化妆品外包装上正确标注,苏宁中心将这样的化妆品销售给消费者,这种行为侵害了原告依法享有的消费者知情权。请求判令被告:1.在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的外包装上标注开瓶使用期限,并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2.说明和标注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

主审法官:下面由被告答辩。

被告委托代理人:

主审法官:根据原被告陈述,本案争议焦点是:1.本案化妆品包装上标注的“限用合格日期”,是否包括开瓶后的使用期限;2.在本案化妆品上标注“限用合格日期”,是否误导消费者;3.乐金公司对本案化妆品的标注方法,是否侵害了消费者知情权;4.对在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外包装上标注开瓶后使用期限的诉讼请求,应否支持。双方当事人围绕此焦点提供相关证据。

原告: 原告刘雪娟向法庭提交了购物发票、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的包装盒以及照片4张,用以证明起诉事实。

主审法官:被告对发票有无异议?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发票的真实性及内容无异议。被告乐金公司、苏宁中心对原告刘雪娟提交的购物发票无异议,但认为商品包装盒上的暗码反映,这一盒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不是苏宁中心卖出的。

被告乐金公司向法庭提交了海皙蓝商标注册证、企业标准备案号、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杭州市病症预防控制中心的检验报告、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的包装盒和说明书,用以证明其经批准生产的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是合格化妆品,该化妆品的正确使用方法已经向消费者说明。

被告苏宁中心向法庭提交了2003年12月至2004年12月的联合销售专柜合同、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包装盒、说明书等,用以证明其是合法经销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

主审法官: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及要证明的内容有何意见?

原告:刘雪娟对乐金公司、苏宁中心提交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

主审法官:

被告:

主审法官:原、被告在事实方面有无补充?

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

主审法官:双方当事人在事实方面没有补充,事实调查结束。下面围绕争议焦点进行法庭辩论。

首先由原告作辩论发言。

(三、法庭辩论阶段)

原告:被上诉人乐金公司的Q330101号《杭州乐金化妆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第64条中明文规定:“符合规定的贮存条件,产品在包装完好,未经启封条件下,本产品保质期为四年”。化妆品开瓶后即接触空气,加之温度、环境的变化,以及使用人的使用习惯和卫生条件不同,其活性成分容易发生变化,开瓶后的保质期必将大大缩短。上诉人刘雪娟于2004年1月26日购买的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上,标注的“限用合格日期”2007年11月21日,应该是指该产品在符合规定的贮存条件、包装完好、未开瓶状况下的保质期,不包括开瓶后的使用期限。一审认定“该期限应视为开瓶前或开瓶后都应达到的安全使用期限”,是错误的。因此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主审法官:下面由被告作辩论发言。

被告委托代理人:

被告:

主审法官:双方互相辩论。

原告:消费者购买化妆品,其目的不是为了长期收藏,而是要用它来清洁、保护、美化肌肤。化妆品一旦变质,通过消费者肌肤的吸收、渗透,必将对消费者的身体产生伤害。因此,消费者真正关心的,不是化妆品在未启封条件下的保质期,而是启封后的使用期。产品质量法为确保消费者使用产品时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才在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注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在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的外包装上,被上诉人乐金公司仅标注了“限用合格日期”,同时不说明该日期是指产品未启封状态下的保质期。乐金公司还在一审中将“限用合格日期”解释为:“在正常保管下正常使用,不要超过瓶底的使用期限,可以保证质量。”作为生产化妆品的专业人员,尚不能对“限用合格日期”的真正含义作出正确解释。消费者不是专业人员,在无特殊说明的情况下,将“限用合格日期”理解为其所关心的开瓶后安全使用期,则是情理中事。因此,仅标注“限用合格日期”,不同时说明该日期真实含义的做法,不能使消费者正确了解该化妆品的安全使用期,对消费者有误导作用。

被告:

原告:GB5296.3-1995号国家标准规定,化妆品通用标签上,必须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产品质量法规定,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纵观两个规定,产品质量法只是对限期使用产品的标注方法提出了更高要求,二者不存在矛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限期使用产品的生产者,应当将该产品的安全使用期标注在显著位置,清晰地告知消费者。被上诉人乐金公司只按国家标准的规定标注了“限用合格日期”,没有按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标注产品的安全使用期,侵害了上诉人刘雪娟和其他消费者依法享有的知情权。

被告:

原告:通过两审审理,上诉人刘雪娟已了解“限用合格日期”仅指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未开瓶状态下的保质期,现仍要求被上诉人乐金公司、苏宁中心在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外包装上标注开瓶后的使用期限。对于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开瓶后的使用期限,乐金公司、苏宁中心均表示难以确定。根据法律规定,作为化妆品的经营者,乐金公司和苏宁中心有义务以明确无误的方式,向消费者告知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开瓶后的安全使用期限,以确保消费者安全地使用该化妆品。难以确定,并非不能确定。企业应当本着为消费者服务的宗旨,使用直接标注启封后使用期限,对“限用合格日期”的真正含义作出说明,或者对不能继续使用的情形加以警示等方式,帮助消费者充分了解并正确使用自己的产品,消除消费者可能产生的误解。乐金公司、苏宁中心以难以确定为由,要求驳回刘雪娟的诉讼请求,理由不能成立。

主审法官:双方无新的辩论,辩论结束,下面征询双方当事人最后意见

原告,最后还有什么意见?。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

主审法官:被告,最后还有什么意见?

被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四、法庭调解判决阶段)

主审法官:下面依据法律有关规定,对本案进行调解。被告,你有何调解意见?

被告:不同意调解!

主审法官:原告,有何调解意见?

原告:在诉讼前,双方已进行过多次协商,但被告没有调解诚意,现我不愿意进行调解,听候判决。

主审法官:由于原告不同意调解,本庭不再做调解工作,下面进行宣判。

本庭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可以结案。

被上诉人乐金公司、苏宁中心有义务向消费者告知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开瓶、后的安全使用期限。在民事诉讼中,法律只保护特定民事主体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民事诉讼中的权利人和标的物均应是特定的。上诉人刘雪娟要求乐金公司、苏宁中心在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的包装上标注开瓶使用期限,这一诉讼请求虽然合理,却已涉及到不特定的权利主体和标的物,超出本案能够处理的范围,难以全部支持。但这一诉讼请求中,包含了刘雪娟希望知道自己购买的这一瓶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开瓶使用期限。作为消费者,刘雪娟享有知情权,该诉讼请求中的这一部分合理合法,应当支持。

综上,一审认定事实错误,判决驳回上诉人刘雪娟的全部诉讼请求不当,依法应予改判。据此,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于2005年3月10日判决:

一、撤销一审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乐金公司、苏宁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上诉人刘雪娟告知其购买的海皙蓝O(2上标)光嫩肤液的开瓶使用期限。

三、驳回上诉人刘雪娟关于要求乐金公司、苏宁中心在与其购买的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同样产品上标注开瓶使用期限的诉讼请求。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100元,由上诉人刘雪娟负担20元,被上诉人乐金公司、苏宁中心各负担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上诉于宁泰市中级人民法院。

闭 庭 。当事人在闭庭后五日内至本院阅读笔录签字。

书记员:全体起立。在主审法官退出法庭后当事人及旁听人员退出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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