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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川藏线上,如果自驾撞死牦牛或香猪会怎样?!
如果你去川藏线自驾游,沿着青藏公路G109国道,从拉萨至那曲,然后至安多县,到处可见成群的牦牛,这是西藏特有的风景线。
在西藏,平均海拔在4000米以上,而藏北草原又被称为高原上的高原,是指西藏北部辽阔的草原。
藏北草原水草丰美,年降雨量充沛,植被茂盛,是野生动物生活的天堂,尤其是牦牛生活的天堂。
从林芝八一镇前往雅鲁藏布大峡谷的路段一般都会拥堵不堪,堵在路上的并不车,而是动物。有时候是一群牦牛,有时候是一群羊,也可能是一群藏香猪。
它们喜欢到公路上去散步,也经常随意的横穿公路,对鸣笛充耳不闻,时不时抬起头瞄一眼经过的车,眼神里全是冷漠,如果你稍不留意的话就会撞到。
有些朋友抱着侥幸心理,撞上去然后踩油门快点走就行了呗~
太天真了,别以为你能逃的过!
藏民的眼睛可比测速摄像头还尖,现在四下无人,说不定你一踩油门,后面就有老乡举着电话说:“哎,扎西,我是桑吉,刚才一辆猎豹撞死了咱的牛,正往雅江大峡谷去呢,@#¥%......”不出2km,你会看见一群康巴汉子扛着各式工具拦住你的车,问你收3万块钱。
这个时候你有2种选择:一种是乖乖交钱,走人!一种是报警,警察看着你交钱,走人!
被抓住交3万和蹲在路边等人来交3万的心态总是有天壤之别的:一种是挣扎之后的权宜之计,一种是不努力的认命行为。
有人说,大不了给点钱,一头猪一只羊能有多贵~
这么说吧,撞死一头跟40码鞋子差不多大的小黑猪,标价8000元!撞死了一头牦牛,当地人一来就喊价6万,少1分你都甭想走!
也许大家会觉得,这是在西藏遇见碰瓷儿了,但其实很多误会是因为我们对藏区的风俗习惯不理解造成的。
牦牛在我们和藏族人心里的区别太大了,我们只是把它当做一头能卖钱的牛,而在藏族人心里,牦牛不仅是他们的精神信仰,更是他们日常生活中离不开的小伙伴,可以说藏区的人们的生活方方面面都是从牦牛身上获取的,牦牛就像他们的“家人”一样。
所以当撞死他们的牦牛时,往往赔钱不是最重要的,让这些人得到惩罚才是主要目的,3万6万的看心情,反正你打扰了我的清净,我不痛快了,我就要你的钱,我也要你不痛快,这就是藏族人的思维。
其实人家根本不稀罕你这钱,真要是碰瓷儿就指示牦牛来撞你的车了。
(藏民同胞肩扛着刚出生的牦牛崽高兴与乘车人打招呼)
川藏线 旅游 有好多地方都是区间测速,路上的牛和猪全面取代了交警和摄像头的功能,全权完成了限速任务。
虽然这些动物给游客带来极大的不便,但川藏线基本上都是限速很低的国道和省道,一般不存在高速突遇动物闯入的情况。
如果遇到上百只牦牛大摇大摆行走在路上,千万要淡定,切忌随意伤害它们,办法只有一个,停下车等着。
不然的话,不但会让你的钱包受损,还会严重耽误你的行程。
几个有内涵的笑话
我分享几个之前看到的笑话,记不太清了,我用自己的话再描述一下
一、好客的老乡
有一个驴友,一直想去西藏自驾游
后来买了辆陆巡,终于得以出行
不料,在藏区撞死了一头牦牛
老乡出来后,可真是热情
二话没说,把牦牛宰了,款待了他
他在坐火车回去的路上,还在一直感慨,老乡真是热情好客
二、考试入刑
2015年,国家考试作弊入刑成了白纸黑字的法律条文。
同学若有所思地说,以后谁在考场上抓住作弊,可就牛逼大了。
我大惑不解:怎么说?
同学一本正经地扯道,以后,考试作弊关到监狱里,监狱的头头问你,小子,怎么进来的?
考试考进来的,你就是牛不牛逼吧。
这个段子更老了
三、一车更比一车豪
在闹市,一辆夏利刹车失灵
直接从红绿灯对面开车撞过来了
司机一眼看到正对面是个宝马
不敢撞,急忙打转向
又看到旁边是个奔驰
也不敢撞,又急忙打转向
看到旁边是个大众,心里稍微安慰一点
谁知道,近一点一看
卧槽,辉腾
又是死命打转向
看到旁边有个摆摊的车,就撞上去了
司机下车和摊主说
没办法,刹车失灵,对面又都是豪车,只好撞您的摊车了
摊主一直憨笑着指着摊子下散落的商品
司机一看,大吃一惊
卧槽,一地切糕
还有关于猴子的几个谐音笑话
四、来自歌曲《红豆》
A:孙悟空最喜欢什么水果?
B:猴子不是喜欢香蕉吗
A:孙悟空喜欢榴莲
因为有石猴,有石猴,宁愿选择榴莲不放手
五、猴子讨厌什么线
A:猴子最不喜欢什么线?
B:额,不太懂
A:最不喜欢平行线
因为没有相交
六、王菲喜欢谁?
B:那你知道王菲喜欢谁吗?
A:谢霆锋吧
B:错了,喜欢哪吒
因为想你时你在闹海
A:那干嘛不喜欢孙悟空呢
孙悟空也闹过海,去拿金箍棒来着呢
B:上面你不是说了吗?猴子喜欢吃榴莲
臭臭的,排除了
A:嘿,好吧,强词夺理
最后再附上几张恍然大悟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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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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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川藏路上把牦牛撞死了怎么办
协商解决,车辆撞住动物不算交通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七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中国对民事活动中一些共同性问题所作的法律规定,是民法体系中的一般法。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1987年1月1日起施行。共9章,156条。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第一百二十五条 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六条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