笑话哦
很搞笑的冷笑话哦 !

商法笑话(商法讲课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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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的政治体制差异对国际商务有何意义与启示?

以中国来讲`,我国从国体到政体(也就是国家的基本政治体制)同西方国家是不同的。因此,在国际商务实际操作中.。双方在国际商务实际运作过程中,优势与短板就显露出来,以我们国家来讲,其最大优势是国家的统筹力.执行力这些方面的优势是很明显的,按一句比较流行的话讲:集中力量办大事是中国改治体制的一大优势,自然,这一优势就会对我国参与的国际商务活动产生,向上的推力,这方面的影响是有目共睹的。反观,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经济体,他们也有中国不具备的优势(特别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什,这个优势更大),当然,我们通过发展,以及加入各种国际商务方面的协定,特别是中国加入“世贸织织。由此.表明中国迈进了国际商贸的大家庭。

通过加入世贸组织,说句实在的话,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其国内法只要与国际商务有关内容,必须是要与国际通行的协议,惯例是要接轨的,这也是成员国义务和责任。从这个意义上讲,倒逼我们国家制定私修改了相关国内法。从这个角度看,是中国积极参与国际商务活动后,商务活动反作用力推动了中囝在相关领域法律.法规的建设,也培养了一大批这一领域的人才。我们不要认为讨论这样一个大概念的问题!而忽视了一大批在国际商法,以及国际贸易方面的人才。这个重要性不能忽视。回望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最初十多年间这方面的人才是相当缺失的的,不懂国际贸易规则,最初,从事这方研究的学术机构,人才也很少。从而在实际与国外做贸易的过程中吃了许多亏.走了不少弯路,也传出过一些笑话,,这个是事实,也是中国一路走到今天,在国际商贸这条路上所经历的坎坷与艰辛。但是,一路风雨走来,中国的国际商贸活动现状。和过去相比,我们取得了举世公认的成就。回到问题本身,这就是国家政冶体制对国际商贸产生影响的最生动最有力的证明。好时间关系,以后有机会再聊!可能语句,逻辑上有一些明显不足抑或是瑕疵。望见谅!再见!

商法笑话(商法讲课视频)插图

国家经济法 国际私法和国际商法有什么不同?

1.概念不同:

国际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他国私人之间;国际组织与私人之间以及不同国籍私人之间,相互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随着各国之间贸易和经济往来日益增长以及国家对贸易和经济活动的干预日益加强而形成和发展的。早在中世纪末期,欧洲主要商业城市就有一些关于国际商业交易的规则。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有关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则和制度大量出现 ,并具有了国家之间条约的形式。

国际私法(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在世界各国民法和商法互相歧异的情况下,对含有涉外因素的民法和商法关系,解决应当适用哪国法律的法律。由于涉外因素又称国际因素,民法和商法在西方传统上称为私法,国际私法因而得名。为广义的民法可以包括商法,各国民法和商法互相歧异的情况,法律术语称为民法的抵触或民法的冲突,或称法律的抵触或法律的冲突,因此长期以来这一部门法被称为法律抵触法或法律冲突法。

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的调整对象是国际商事关系,这种关系是各国商事组织在跨国经营中所形成的商事关系。

2.研究的内容不同:

国际商法最要研究国际贸易过则,如wto规则、反倾销规则、国际税收制度等。

国际私法涵盖国际商法内容,但是偏向与民事关系。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则既包括经济领域中超越一国国界的“私法”关系上的主体,也包括经济领域中国际公法关系上的主体,即国家以及各国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有哪些需要一定文化知识才能听懂的笑话?

需要一定文化知识才能听懂的笑话如下:

1、法学青年问禅师:“我的前女友有了新的男朋友,可我还是对她恋恋不忘,始终放不下,怎样才能拆散他们重新拥有她呢”大师浅笑,“这世上哪有什么已经归了他人的东西你还能继续占有呢”青年略一沉吟:“买卖不破租赁。”

2、法学青年向禅师诉苦:“我女朋友的父亲觉得我是矮穷挫,不让他女儿嫁给我,要把他嫁给一个高富帅,我该怎么办”禅师微笑答道:“如果你女朋友真的爱你,你大可不必担心,这世上岂有一个人不想这么决定,他人还能帮其决定的道理。”青年略一沉思,答:“表见代理。”

3、“老公,我睡不着,给我讲个故事吧。”老公:“好吧。很久很久以前,有个青年,在检察院工作,有一年,他决定参加司法考试。

他考了法理学、法制史、宪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民法、商法……”还没讲完,老婆就睡着了。

第二天,老婆又失眠了,于是老公说:“民法包括:物权法、担保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婚姻法、继承法…”一科还没说完,老婆又睡着了……

4、法学教授在课堂上讲道:同学们,现在这社会啊,大案看政冶,中案看影响,小案看关系…话还没讲完,一同学猛地把课本摔在地上:请问,什么时候看法律呢我不学了!教授指了指地上的书,意味深长的说:我看你还是把课本捡起来。我可以负责任的告诉你,期末考试的时候肯定看法律

商法怎么学?

基于商法的上述特点,结合司法考试的命题特点与规律,对本学科的学习提出以下建议,供大家参考。

(一)要联系民法的基本理论与制度进行学习,复习时要回忆起与民法相关的知识,做到融会贯通。

前面已经说过,商法与民法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学习时一定要在脑子中带着民法的思维,运用民法的理论与制度去分析、理解商法中的理论与制度。例如,公司法中的核心问题之一就是围绕公司这一组织机构而形成的各利益主体之间的权利保护问题,包括股东的权利、公司本身的权利、公司的债权人的权利,而权利问题是民法的根本问题,民法已经为各种民事权利的取得、内容、效力等作出了规定,把握权利这根主线,就能把公司法的主要问题有机地串起来:股东的权利是一种社员权,是一种独立类型的民事权利,包括自益权与共益权,其权利取得方式、行使途径、丧失事由等由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作出规定;公司债权人的权利是一种请求权,主要依合同法的规则及破产法的规则而行使与救济;公司自身的权利则是各种权利的结合体,既有物权,又有债权,还有知识产权、人格权等,各依相关的法律而行使与救济。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说,公司法的全部问题就可以归结到这些权利主体的权利取得、权利行使、权利救济、权利消灭等这样一根主线上来,这一理念实际上决定了整个公司法的制度设计与安排,体现在公司法的各个方面,如果没有这样一个主线,就难以把握公司法的实质与灵魂,而围绕这一主线的实际上一系列的民事权利制度,所以说民法的基础对于学习商法是至为重要的。

(二)要联系法规条文进行学习,不能完全是抽象的理解。

目前,商法中的主要分支我国都颁布了相应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对于学习与研究很重要,是商法学习与研究的最基本的素材,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等。仅看教材,不联系法律法规,对立法没有感性的认识,就难以对法律有全面而深刻的理解,尤其是对于商法这样应用性极强的法律部门更是如此。法律往往是一个法律学科的高度浓缩与抽象,集中了这个法律部门的名词术语,囊括了这个法律部门的制度内容,体现了这个法律部门的宗旨理念,是反映这一法律部门文明成果的最高形式,所以研习法律特别是部门法的人如果说不看法条那是不可想象的。要对照教材与法律,反复揣摩,仔细领会,方可得立法之旨趣与法理之精髓。事实上,一部法律的逻辑体例与编章安排往往就是这一法律的学科体系与理论脉络,加之大陆法系的概念法学与注释法学之特征,教材往往根据立法的体系而撰写,所以在有了一定的基础之后,看教材与看法律已是殊途同归之事,若达此境界,则得其真经矣。以《合伙企业法》为例:除第一章总则和第八章法律责任外,其他各章依次为合伙企业的设立、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入伙与退伙、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这些章名实际上已经含括了整个合伙企业法的制度内容,这与一般关于合伙企业法的教材的体系也是基本上一致的,看法律等于就在看教材。

当然,看法律绝对不是说要去背法条,无论是对于法律学习还是司法考试,一字不拉地背下法律条文是绝无必要的。看法条、读法条的目的不在于背诵或记忆,而在于更好地理解和领会法律的原意和精神,以利融会贯通。司法考试的试题中确实也有少量的题目直接取自于法律条文,但第一,这种情况已经在近几年的律师考试和司法考试中变得越来越少,其二,即使有一般也是由于这样的法律条文本身就是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过是学理的立法表述而已。可以说,现在的司法考试是越来越重视考察考生对法律原理的理解与掌握的,但这种原理往往又包含在法律条文当中。

我的百度空间里还有很多的司考经验交流,有兴趣你可以去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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