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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典” - 如何对性骚扰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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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红毕业后入职一家企业,年轻貌美、活泼可爱的她在工作中很受欢迎。然而,部门经理老王时常和她开一些不合适的玩笑,说一些比较露骨的话,甚至在私下场合对小红动手动脚。小红非常反感,多次和老王交涉,但老王不仅不以为然,反而变本加厉。请问,小红可否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老王停止不当的言辞和行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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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骚扰的预防义务

《民法典》第1010条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案件解读

依据《民法典》第1010条第1款的规定,性骚扰的认定需要注意如下要件:第一,客观上存在性骚扰的行为。性骚扰既包括典型的肢体接触,还包括言语、文字、图像等形式,如通过微信给同事发“荤段子”、色情图片等,或者当着同事的面故意裸露自己身体的私密部位等。第二,性骚扰的行为是针对特定人实施的。如果某人在工作群中发送色情图片,未针对特定人,则不构成性骚扰,但同样属于不道德的行为。这里的特定人要求是具体的、可确定的对象,与性别无关。即使行为人是女性,受害者是男性,也可以成立性骚扰。第三,违背他人意愿。如果对于他人性骚扰的行为明确表示接受的,那么不构成性骚扰。例如,同事在办公室里讲黄色笑话,有的人认为没什么,有的人则认为构成了性骚扰。第四,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因过失而实施上述行为的不构成性骚扰。例如,在公交车、地铁等场所因急刹车等原因不小心与他人有身体接触的,不构成性骚扰。对于性骚扰,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负有制止、预防的义务,应当做好各种防范性措施,如在封闭的办公环境中使用透明玻璃、较为隐蔽的空间安装摄像监控设备等,以营造风清气正的工作环境。

在上述示例中,老王有关性的言辞和行为引起了小红的反感,已经构成性骚扰。小红可以依据《民法典》第1010条第1款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老王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此外,小红还可以向单位反映情况,请求帮助。单位接到投诉后,应当立即对老王展开调查,在查证属实后给予老王相应的处罚。

综合整理自灵寿县司法局、网络

编辑:桂法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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